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586號債權人 陳瓊雯 代理人 陳兆鑫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韌輝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陳韌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其約定無效。經查,本案當事人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1年8月15日,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於借款期間僅得請求約定利息,借款期限屆至後,僅得請求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超過第一項所示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400,000元│101年8月15日起至101│6%││││年8月15日止││││├──────────┼───────┤│││101年8月16日起至110│20%││││年7月19日止││││├──────────┼───────┤│││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16%││││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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