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奕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