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被告 施錫樑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