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抗告人 李嘉鴻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以上抗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102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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