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羅文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意玲 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