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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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李秀柔 被告 陳文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面積216平方公尺之土地予以分割,並主張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面積54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即權利範圍4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起訴時(於101年12月28日繫屬本院)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系爭土地10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計算式:216㎡×1/4×70,500=3,807,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