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簡字第5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簡字第51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被   告  凃森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4月22日所宣
示之判決筆錄,依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 涂森浩 」記載,應更正為「凃森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
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
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熊志強
以上為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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