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甲○○被告乙○○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繳納新臺幣10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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