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家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家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29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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