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守宏(原名徐志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守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守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