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黃正明 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8日屆滿(末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立大交通器材台北富邦銀行│91年8月20日│48,611元│EU0000000││││(股)公司│嘉義分行│││││││ 葉宗模 ││││││├──┼─────────┼─────────┼───────────┼────────┼────────┼──┤│002│立大交通器材│台北富邦銀行│91年9月20日│18,237元│EU0000000││││(股)公司│嘉義分行│││││││葉宗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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