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聲請人 何均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發行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54││├──┼───────────────┼──────────────┼────┼───┼────┼─────┤│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9.│股票│1│5││└──┴───────────────┴──────────────┴────┴───┴────┴─────┘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