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690號債權人文心大第住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文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於各地公所之報備證明,及⑵
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以供本院審核。
㈢提出債務人余文晃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以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㈣請提出債務人簽收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或管委會簽收簿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