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簡合翊 被告 李森吉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8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