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瑞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瑞陞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江瑞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2年11月13日晚間9時37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號之「7-11統一超商新錦祥分店」,徒手竊取放置於陳列架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洋酒(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2,308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即行離去。復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3年2月27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3年3月27日)晚間6時3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錦西店」,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洋酒(價值總計2,62
0元),得手後放入隨身包包內,未結帳逕行離去。嗣經前開2家便利商店店長 黃宗亮 、 張晉維 發現陳列架上之洋酒短少,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並報警處理。案經黃宗亮、張晉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江瑞陞於警詢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4至8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宗亮、張晉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
9至11頁、第12至14頁)。㈢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見偵查卷第15至18頁)。
三、罪論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㈡罪數關係:
其所犯上揭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加重其刑:
被告①前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525號駁回上訴確定;③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38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①至③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下稱甲案);④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3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④至⑥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案);⑦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15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並與前開甲案、乙案接續執行,於10
2年10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又其前已有多次相類罪質之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素行非佳,詎猶不知悛悔,復犯本案,認其自我反省能力亦薄弱,殊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偵查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考量本案所竊財物之價值合計4,928元,及該等洋酒均遭被告飲用完畢而無法返還(見偵查卷第7頁),且迄未與告訴人黃宗亮、張晉維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所竊商品│數量│所竊商品價值│││││(新臺幣)│├──┼────────────┼──┼───────┤│1│蘇格登威士忌│1瓶│1,310元│├──┼────────────┼──┼───────┤│2│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1瓶│998元│├──┼────────────┼──┼───────┤│3│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1,310元│├──┼────────────┼──┼───────┤│4│ 麥卡倫 12年威士忌│1瓶│1,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