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瑞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叁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瑞綢於民國93年6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6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8,497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5,654元、預借現金13,903元、已到期之利息4,194元及違約金4,746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39,557元自96年7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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