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63號原告 蘇聖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固記載訴之聲明,然同時存在2不同金額之訴之聲明,無從特定審理範圍,亦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
項目補正資料1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希望法院怎麼判決?原告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有2份,分別記載請求被告給付的金額為「670,437元」和「727,883元」,究竟原告要請求的金額是哪一個?又本院之前以「112年度勞補字第21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的裁判費,是以「670,437元」為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而出,因此如果原告有變更訴之聲明,依本裁定意旨,應該要自己計算並補繳裁判費。)2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3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被告,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或日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請求資遣費之金額,請列出計算式;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併請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獎金部分請說明理由和計算方式,併請檢附相關證據。未投保勞健保金額部分,理由和計算式是什麼。勞退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的。)4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