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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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趙致忠
陳桓榆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捌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委由原告辦理出口海運業務共計12筆,契約成立時間、載貨證券號碼、起迄地、運費金額詳如附表所載,該等貨物已完成運送服務,相關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653,553元,兩造嗣經多次協商,被告分別於111年7月4日、111年11月22日及112年2月3日簽立擔保切結書,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如附表編號6、8至12所示之運費6筆,共計1,015,523元,原告多次前往被告營業處所催討未果,爰依兩造間承攬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運費,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15,523元,及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12年5月23日提出之民事異議狀表示:其對於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還款切結書、擔保切結書、電子郵件往來紀錄、通話紀錄、統一發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訂艙通知單(BOOKLINGADVICE)、載貨證券(BILLOFLADING)、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應收帳款暨被告入帳紀錄一覽表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163、189至283頁),而被告雖對於原告所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僅稱本件債務尚有爭執云云,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敘明具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前開事實,依兩造間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5,52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015,523元之運費,已如前述,被告迄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6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25、12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5,5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思儀附表編號契約成立時間載貨證券號碼起迄地運費金額(新臺幣)清償時間備註1111年4月14日NLNAX2425EU01桃園至LOSANGELES1,748,189元111年8月17日2111年4月27日NLNAX2511EU01桃園至LOSANGELES301,447元111年8月31日3111年4月22日NLNAX2428EU01桃園至LOSANGELES307,039元111年9月15日4111年5月19日NLNAX2519EU01桃園至LOSANGELES630,005元111年9月15日5111年7月1日NLNAX2715EU01桃園至LOSANGELES266,208元111年11月22日6111年7月25日NLNAX2729EU01桃園至LOSANGELES481,789元111年2月10日僅清償130,113元,尚欠351,676元7111年7月15日NLNAX2720EU01桃園至LOSANGELES255,029元111年2月10日8111年8月23日NLNAX2824EU01桃園至LOSANGELES202,279元未清償9111年8月30日NLNAX2831EU01桃園至LOSANGELES168,394元未清償10111年9月14日NLNAX2915EU01桃園至LOSANGELES138,301元未清償11111年10月11日NLNAX2C12EU01桃園至LOSANGELES84,370元未清償12111年11月21日NLNAX2N23EU01桃園至LOSANGELES70,503元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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