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原告 林惠慈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賴昌榮 律師原告 王一峯 被告 羅欽隆 訴訟代理人 林明雄 複代理人 王軍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