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6號原告 王美玲 被告 陳侑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害人王美玲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