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即被告籃子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家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應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