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祐增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 辛祜增 」應更正為「辛祐增」。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判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並無誤繕,惟主文欄「辛祐增」誤繕為「辛祜增」,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