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6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家榮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月7日執行羈押,而後因認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復裁定自100年12月7日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2月6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而於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犯結夥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
8月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