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9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