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6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7號99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民國9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寶堂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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