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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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合計壹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被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為其散布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自民國99年7月10日某時許起至翌日15時55分許為警查獲止,在其所經營而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89號1樓之「東京熱數位影音館」店內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係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販售猥褻光碟之單一行為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事販賣行為,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應屬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以一罪論之。
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從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扭曲社會大眾正確之性觀念,誤導人民對性行為之正確認知,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惟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暨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所販賣猥褻影音光碟數量共計17片、販賣期間僅2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共計17片,均係猥褻聲音、影像之附著物,有翻拍自光碟片播放畫面之照片在卷可憑,均屬猥褻物品,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編號│扣案猥褻光碟名稱│數量│├──┼──────────────────┼────┤│1│ 城崎麻理子 │1片│├──┼──────────────────┼────┤│2│PRINCESS│1片│├──┼──────────────────┼────┤│3│MADMAS-09│1片│├──┼──────────────────┼────┤│4│僕│1片│├──┼──────────────────┼────┤│5│上原-35│1片│├──┼──────────────────┼────┤│6│ 波多野 結衣93│1片│├──┼──────────────────┼────┤│7│JEANS│1片│├──┼──────────────────┼────┤│8│波多野結衣│1片│├──┼──────────────────┼────┤│9│東京熱│1片│├──┼──────────────────┼────┤│10│桃乳│1片│├──┼──────────────────┼────┤│11│ 淺川 由紀│1片│├──┼──────────────────┼────┤│12│春風│1片│├──┼──────────────────┼────┤│13│ 加藤 │1片│├──┼──────────────────┼────┤│14│極逝│1片│├──┼──────────────────┼────┤│15│ 美祢藤 │1片│├──┼──────────────────┼────┤│16│ 若妻 調教日誌│1片│├──┼──────────────────┼────┤│17│肉便器育成所│1片│├──┼──────────────────┴────┤│備註│扣案猥褻光碟共計17片│└──┴───────────────────────┘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302號被告乙○○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3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址設高雄市三民區○○○路89號1樓「東京熱數位影音館」之負責人,其明知內容含有男女性交畫面及性器官特寫鏡頭等非藝術美學表現之色情影音光碟片,係屬猥褻物品,不得任意散布、販賣或公然陳列,仍基於散布、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10日向前手頂讓該店後,一併承接該店內原有之無碼色情光碟7片,再於同日稍晚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亮 」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5元之價格購入無碼之色情光碟10片,而於同日在上址其所經營之「東京熱數位影音館」內公開陳列販售,以每片50元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9年7月11日下午3時5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前述無碼之色情光碟17片。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臨檢紀錄表、「東京熱數位影音館」讓渡書、扣案光碟翻拍照片34張、現場照片4幀及扣案物照片2張等附卷可稽。經查前開光碟片內容,均為極度誇張渲染生殖器、恥毛、男女性行為之具體描述及特寫鏡頭等內容,透過動作、影像、聲音之動態畫面之呈現,所表現之淫穢情態已違反正常善良風俗,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已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社會風化,足認前揭影音光碟內容已達猥褻程度,而為猥褻物品。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嫌。請審酌被告之前 科素行 與犯後態度,而依法量處適當之刑。至扣案之色情光碟片17片,請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檢察官甲○○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