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原告因與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
陸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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