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8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被   告  張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582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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