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王健南
上原告與被告 蔡志彬 即窖藏冷飲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
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捌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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