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胡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宏諺張富山 )間聲請償還借款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
狀補正聲請調解狀內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
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調解狀內具
狀人處簽名或蓋章,其書狀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聲請人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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