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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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七二號
聲請人交通銀行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延平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壹佰壹拾捌萬叁仟│0000000││││ 司蘇阿琳 │││陸佰伍拾柒元│││├─┼─────────┼─────────┼───────────┼────────┼────────┼──┤│2│喜足天實業有限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圓山│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叁萬捌仟貳佰貳拾│0000000││││ 莊富淑 │支庫││元│││├─┼─────────┼─────────┼───────────┼────────┼────────┼──┤│3│瑋晨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叁萬肆仟陸佰元│0000000││││ 司方禎祥 │京東路分行│││││├─┼─────────┼─────────┼───────────┼────────┼────────┼──┤│4│瑋晨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玖仟肆佰元│0000000││││司方禎祥│京東路分行│││││├─┼─────────┼─────────┼───────────┼────────┼────────┼──┤│5│信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景美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貳仟貳佰壹拾壹元│0000000││││ 司徐寶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