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30號
原告 賴瑄珠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祭祀公業法人屏東縣 鍾德重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命原告於10日內依上開法文規定陳明其土地所增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另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