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司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24號

聲請人WISEADAMERIKGUNNAR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

相對人台灣鐵人三項運動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峯

相對人 謝志松 住臺東縣○○市○○路○段00巷0號0樓之00

陳淑惠

蔡宗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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