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8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彭馨誼
彭級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文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林金吾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