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自訴瀆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6號聲明人 江添祥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99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江添祥因自訴被告 朱兆民 瀆職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法官鄧振球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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