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7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上列聲請人因與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