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具上開判決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一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3日│95年8月23日│95年10月1日│95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004號│度毒偵字第6004號│度毒偵字第6004號│度毒偵字第600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16日│96年5月16日│96年5月16日│96年5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決├────┼─────────────┼─────────────┼─────────────┼─────────────┤││判決日期│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