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蘇士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叁萬柒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士烈於104年6月間向聲請人借款11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15年,利率以機動方式計付,並應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雙方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可稽。
二、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六條特約條款第二項其中優惠借款利息(限制清償期間方案)約定「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金額之1%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本筆借款僅繳款16期,因係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提前到期,債務人自須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求本金10,137,310元*0.01=101,373元。
三、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05年10月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四、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士烈│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1.62%│││101373││0月05日起│1月05日止││││10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944%│││││1月06日起│8月05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2%│││││8月0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士烈│││1%│││10137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