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玉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玉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蕭玉綉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44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蕭玉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3日16時許(原│105年8月18日13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6月3日│聲請書載為105年8月18日││││,應予補充)│,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5年度偵字第15323號│5年度偵字第2193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44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2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10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44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2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995號(刑│5年度執字第17574號(刑││││期為105年10月26日至106│期為106年6月26日至106││││年2月25日)│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