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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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彥 相對人乙○○
丙○○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45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896,12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614,679元│├──────────┼────────┤│第一審郵費│17,40元│├──────────┼────────┤│第一審旅費│800元│├──────────┼────────┤│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278,910元││├──────────┼────────┤│總計│896,129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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