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黃美綺 被告 謝宜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王思穎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