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淑娥 │竹南鎮農會信用部中│99年6月15日│112,600元│FA0000000│││││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