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游玉葉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被告 洪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游玉葉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被告 洪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