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惠玲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釋明自何時起開始毀諾?
二、聲請人之95年及9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父母之親屬系統表、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釋明其二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四、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電話費、交通費、汽車稅金、電費等)之單據憑證。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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