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國龍
曾瑞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6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26,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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