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告 江英龍 被告 李興峰
羅金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以103年救字第7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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