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李明忠 被告 陳姿陵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姿陵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得上訴(10日)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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