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 楊竣銘 法定代理人 楊陳業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瑞昌 被告 邱義閔
蔡家揚 謝義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陳紫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陳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