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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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就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05,000元部分,聲請人主張係債務人所欠之借款,惟依聲請人提示之匯款回條聯所示,聲請人係匯款予收款人 林明松 ,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乙節為真,聲請人上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就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00,000元部分,聲請人主張係第三人委託債務人轉交之款項,遭債務人私自花用未轉交聲請人,惟查聲請人所提示之存證信函僅屬單方說明,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查債權人上開陳述為真,故聲請人上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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