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盧英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淑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648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